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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

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

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是指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對他人爭議的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由於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參加到已經開始的仲裁活動中的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如下:

1.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

2.迴避原則;

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4.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

涉外勞動爭議仲裁原則是什麼

涉外勞動爭議仲裁機制的原則:

(一)、協議原則

(二)、獨立裁決原則

(三)、公平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是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按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製度規定的仲裁過程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製度規定的仲裁過程為:

(1)當事人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審查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3)仲裁前的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

②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

④擬定仲裁方案。

(4)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

②先行調解。

③開庭裁決。

④製作仲裁裁決書。 該內容由 方傑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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