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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和精神病人離婚嗎?

如何和精神病人離婚嗎?

1、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雙方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或者通過法院判決離婚。2、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變更監護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請監護人變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居委會、單位為監護人。3、監護人變更後,由監護人代為進行離婚訴訟,法院開庭時需要有監護人到場,代理精神病人的相關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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