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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工傷的傷殘等級分為十級,其中一級的傷殘程度最為嚴重,二級、三級直至十級依次減輕。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工傷致殘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也就是説,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不允許解除勞動關係。而工傷致殘五級、六級的,原則上保留勞動關係,但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傷殘等級為七至十級,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解除,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同樣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至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準,則都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具體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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