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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列第三人嗎?

勞動仲裁可以列第三人嗎?

本案主旨:根據法院判決和律師分析,閆某某與聚聚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其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另外,易任公司作為第三人與本案處理結果具有法律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三人可參與仲裁活動。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閆某某主張於2018年12月15日開始在聚聚公司工作,工作地點為北京市亦莊經濟開發區九九飯館。2019年1月,閆某某在工作中受傷。

2018年12月17日,閆某某與易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其中前1個月為試用期。

經查,聚聚公司與易任公司簽訂《業務外包合同》及《業務外包協議補充備忘錄》,閆某某作為外包項目人員被派至聚聚公司工作。

閆某某受傷後聚聚公司及易任公司未進行任何賠償。2019年,閆某某向大興仲裁委申請仲裁,聚聚公司為被申請人,易任公司為第三人。閆某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聚聚公司為被告,易任公司為第三人。

法院判決:

本案中,鑑於聚聚公司與易任公司簽有勞務派遣協議,閆某某與易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由聚聚公司確定,易任公司按照聚聚公司確定的勞動報酬為閆某某代發,雖閆某某否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但其認可勞動合同尾部簽字的真實性,且閆某某提交住院病歷及錄音並不足以證明其與聚聚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現閆某某要求確認與聚聚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並據此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另,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本案中,因閆某某的實際工作單位與與之簽訂勞動關係的單位不是同一單位,又因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不是法定具有勞動派遣資格的單位,所以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不是勞動法規定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本案中的易任公司只能是以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關係的第三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厲害關係的第三人,可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結語

根據以上案情,法院認定閆某某與聚聚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不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時,應提供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根據相關法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與處理結果有關的第三人可申請參加仲裁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提起訴訟】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二條 【書面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五條 【作出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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