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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填寫勞動合同補籤日期?

補籤勞動合同日期的主要原則和法律依據。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未補籤合同的,應支付二倍工資。補籤合同應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但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提供證據。若補籤日期不是實際用工之日,可以扣除一個月寬限期後支持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補籤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但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為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一、補籤勞動合同日期怎麼寫

1、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可支持的。然而,如果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要求可能不被支持。另外,如果補籤合同未能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要求,但需要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總之,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支持與否需要考慮多個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怎樣填寫勞動合同補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