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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的出具地點

工傷認定書的出具地點

工傷認定需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認定申請,則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結果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具體的申報流程和鑑定機構需根據地區和情況而定。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書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發的。換句話説,您需要向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規定應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工傷認定的申報流程有哪些

工傷認定的申報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二、工傷鑑定有哪些機構

工傷鑑定的部門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具體的説,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規定應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結語

工傷認定涉及職工的合法權益,關係到職工的醫療費、傷殘等級以及賠償金額等。因此,在進行工傷認定時,需要嚴格遵循相關規定,向相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調查。對於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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