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爭議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爭議具體處理如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訴訟或者協商解決。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的調解原則。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超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可以受理嗎

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因不可抗力和有正當理由,作為勞動爭議仲裁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

《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嗎?

勞動爭議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爭議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