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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解除勞動關係,發生工傷後

法律分析:

發生工傷後,5級至10級工傷職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除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工傷後,可否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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