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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認定前可以勞動關係解除嗎

在工傷認定前可以勞動關係解除嗎

法律分析:未認定工傷前單位不能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遭遇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書有什麼區別?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二)出具的時機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懷孕員工合同期滿可以解除合同嗎

懷孕期間公司不能在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懷孕、產假、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的,按規定勞動合同要延續到哺乳期結束。勞動合同到期後,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女職工可以規定自己主動辭職。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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