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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工傷期滿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者。

法律分析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拓展延伸

工傷期滿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工傷期滿後,用人單位一般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傷期滿後,勞動者享有相應的保障權益,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提供適當的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完成原工作任務等,用人單位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和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單位在工傷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應慎重,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期滿後一般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這一階段享有相應的保障權益,用人單位應履行合同並提供適當的工作條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和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單位應謹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期滿後,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