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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房產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 納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2、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3、 納税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