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勞務派遣是否有補償金

【法律意見】勞務派遣性質,與用工單位之間沒有勞動合同,不存在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重新為他找到一份適宜的工作,在待業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每月支付他工資,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務派遣單位不能繼續為他介紹工作,那麼應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照你在該勞務派遣單位的工齡支付勞務派遣人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再支付勞務派遣的一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是否有補償金

TAG標籤:派遣 勞務 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