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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根據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在試用期不符合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拒不改正等情形。而根據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可以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如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勞動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拓展延伸

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

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僱主在員工發生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應當經過工傷認定機構的確認,並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僱主在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用。因此,解除勞動關係前,僱主應諮詢工傷認定機構,確保工傷認定的準確性,並及時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同時,員工也應瞭解自己的權益,如有需要,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合法權益的保護。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對於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無法勝任工作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通知並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僱主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確保工傷認定的準確性,同時員工也應瞭解自己的權益,可諮詢專業律師以保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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