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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房產税的納税義務?

法律分析:

房產税的納税義務:

1、納税人將原有的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税。

2、納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3、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4、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5、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6、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税收收入,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税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税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税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税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

如何確定房產税的納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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