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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能否直接離職?,勞動合同到期後

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能否直接離職?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可以直接離職,無需提前通知,但用人單位應提前徵詢是否續簽合同並安排交接工作。若單位提高或維持勞動條件而員工不續簽,無需經濟補償;若單位降低勞動條件,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單方不續簽需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若公司不發工資,勞動者可投訴勞動監察或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提前告知離職並順利交接工作是雙方的最佳選擇,避免關係惡化。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嗎交接工作有限制嗎?

1、理論上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可以直接走人,交接工作的事情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2、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單方不續簽怎麼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勞動合同到期離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係中的很多事情處理起來不能只看國家法律規定,其實比較妥善的做法應該是提前一個月就告知用人單位,最好把工作也交接好了,這樣對勞資雙方都是有利的,沒有必要因為離職就跟用人單位把關係搞僵。

結語

合同到期,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並儘量完成工作交接,有利於雙方和諧解決。若勞動條件不變且員工仍不續簽,無經濟補償;若條件降低,應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離職後未支付工資可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仲裁。處理勞動關係需遵守法律規定,提前溝通交接工作,維護良好關係,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