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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是否可以直接離職?,勞動合同到期後

勞動合同到期後,職工是否可以直接離職?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原則上可以直接離職,但應配合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滿、享受養老保險、死亡、公司破產等。離職相關規定包括協商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等。然而,勞動關係中的事情不能墨守成規,勞動者應遵守公司規定,如離職流程等。

法律分析

一、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了可以直接離職嗎?

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原則上可以直接離職,但應該配合公司辦理工作交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關於離職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事實上,勞動關係當中的很多事情都不能太過墨守成規,有一些職場規則是需要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自行學習的,例如離職,一般公司規定的也有離職的流程,職工應該遵守公司的規定。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原則上可以直接離職,但應該配合公司辦理工作交接。離職的相關規定包括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然而,勞動關係中的事情並非一成不變,勞動者應該遵守公司規定並自行學習職場規則,包括離職流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