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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是否有補償?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是否有補償?

勞動合同未簽訂辭職,用人單位需支付二倍工資,最多一年。同時,根據勞動法,員工未轉正辭職一般沒有賠償,除非存在違法行為。若存在違法行為,員工可隨時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以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準。

法律分析

一、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

1、單位逾期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要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最多支付到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時截止。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未轉正辭職有補償嗎

1、員工未轉正辭職,一般是沒有賠償的,除非用人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為,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拓展延伸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是否影響補償權利?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對補償權利是否產生影響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依據,未簽訂勞動合同會導致勞動關係缺乏明確的約束關係。然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辭職時仍有權利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的補償金額和條件可能會受到就業形勢、勞動關係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影響。因此,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是否有補償權利,需要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仍有權利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和條件受就業形勢、勞動關係實際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勞動者辭職後,單位逾期未籤勞動合同,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最多支付到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時截止,並支付按年限的經濟補償。員工未轉正辭職一般無賠償,但存在違法行為時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額的計算依據為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是否有補償權利,需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