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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需要勞動者簽字同意嗎?,工會可以代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一、工會可以代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需要勞動者簽字同意嗎?

工會可以代表全體員工集體合同,但是要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勞動者的工作內容;

2、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工作報酬;

3、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者應遵循的紀律;

6、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

7、雙方的法律責任等。

我國《工會法》也有類似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二、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是工會一項具體的職責。工會法第20條也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本法的規定,除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要訂立勞動合同。本來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事,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但是現階段,廣大勞動者的知識文化水平有判別,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很多人對什麼是勞動合同,怎麼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勞動合同,可能都不懂,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這些幫助、指導不是由工會代替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對職工作一些宣傳解釋工作,教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什麼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怎麼正確地履行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怎麼辦?等等。目前,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高,大量的勞動合同採取的是口頭形式,有的根本就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處理起來沒有依據,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從保護。針對現實中的這些情況,本法規定所有的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書面形式,並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比較嚴格,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個適應過程。因此,更需要工會發揮作用,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有利於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有利於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需要注意,這裏的工會包括各級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

法律依據:我國《工會法》也有類似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會可以代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需要勞動者簽字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