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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法獲得賠償?,辭職時未籤合同

辭職時未籤合同,能否依法獲得賠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雙倍工資補償。未簽訂合同且遭受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離職後應保留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以便追討賠償。未簽訂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主動辭職還可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可以。

就用人單位未跟勞動者籤合同這一點看,用人單位已屬違法,因為參考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可見,雖未跟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已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基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勞動者即有權要求得到相應的勞動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者未籤勞動合同有權向單位提出2倍的工資補償。

未簽訂合同主動辭職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要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需要提醒的一點是離職後記得保留相關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才便於日後追討賠償。綜上可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而日後要是勞動者因此主動辭職的話,那麼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拓展延伸

解僱時員工是否有權獲得賠償金

在解僱時,員工是否有權獲得賠償金取決於具體的法律和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解僱是違法或不公正的,員工可能有權獲得賠償金。例如,如果解僱違反了僱傭合同中的條款或違反了勞動法的保護性規定,員工可以尋求賠償。此外,一些國家或地區可能有特定的法律規定,確保員工在解僱時獲得合理的賠償。然而,如果解僱是合法且合規的,員工可能無權獲得賠償金。因此,在具體情況下,員工應該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勞動法律師,以瞭解自己的權益和可行的法律救濟途徑

結語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屬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得到相應的勞動補償。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有權向單位提出2倍的工資補償。此外,離職後保留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助於日後追討賠償。在解僱時,員工是否有權獲得賠償金取決於具體的法律和合同條款。員工應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勞動法律師,以瞭解自己的權益和可行的法律救濟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僱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僱,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