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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户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解僱如何賠償?

個體户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解僱如何賠償?

本文講述了未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但實質上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金。同時,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故意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年內解除與未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金。

法律分析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雙倍工資雖然字面意思為工資,實質上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金。理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權

拓展延伸

未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需在用工1年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失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保障。

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在用工1年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必要的。

綜上所述,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而在用工1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結語

未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會面臨雙倍工資的賠償,但實質上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金。然而,勞動者故意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